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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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超羣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 被告松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姬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明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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