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8號原告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妙真 訴訟代理人 盧怡達 被告 阿丹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淑英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張嘉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第1頁倒數第5至6行、第3頁第4至5行、第5頁第17至18行關於「超過579,11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記載,應更正為「超過608,072元(579,116元含營業稅5%)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蘇文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