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浩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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