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1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萬世豪 被告 蕭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於民國108年9月
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9月23日下午4時宣判,而本件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繕本,經郵政機關以不按址投遞區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公文封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有無受到合法通知即有疑義,本件乃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