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75號上訴人即被告深圳市兆紀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思升 訴訟代理人 王紹雲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美金45萬8,921.18元本息,爰依本件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09年7月13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6,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58萬4,066元,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7,388元。上訴人既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