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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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尚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素真 代理人 林傳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9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1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7號│├─┬──┬──┬──┬───┬───┬──┬────┬─┤│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00│百吉│尚九│高雄│35972│43,958│110│FKA07405│││1│斯設│企業│市第││元│年7│30││││計工│有限│三信│││月10│││││程│公司│用合│││日│││││││作社││││││││││八德││││││││││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