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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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全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全字第4號聲請人 沙丁 (SEPTINMARIZAL)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係欲請求停止相對人於107年2月5日桃就桃字第1070031299號函所為命聲請人強制離境之行政處分(下稱原處分),惟依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得依第116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前條之假處分。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似與上揭法條不符合,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程省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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