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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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專調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罰單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8號聲請人 劉建利 相對人路達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罰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被告路達交通有限公司之登記址為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1樓,有原告民事起訴狀、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等在卷可稽,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周子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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