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祥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政偉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聚恆建設有限公司 陳則元 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112年10月20日299,540元D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