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96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侯欽岳

關係人新詠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侯欽岳

關係人 劉蘭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肆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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