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請人 莊錦乾 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7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重新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相應之「單據」作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2年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汽機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三、提出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投保資料清單及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轉帳存摺、扣繳憑單)。另說明為何99年度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為零元?
四、釋明為何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債務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14,021元,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上所列各債權人之債權加總金額為2,167,937元有所不一致?並請據實陳報目前各債權人之債權數額。
五、詳加說明於消債條例施行前,曾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協議之履行繳款起迄時間、已償還金額、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時點及具體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96年間發生心肌梗塞、進行心臟手術等相關醫療證明文件,並就96年迄今之健康狀況及回診情形,提出診斷證明與相關醫療支出費用單據。另請提出身心障礙手冊及每年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匯款存摺)。
七、提出家族系統表及詳加說明每位受扶養親屬之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及其計算方式、分擔比例為何、有無請領其他補助。並就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聲請人之長女 莊玉鳳 、長子 莊清裕 及次女 莊玉翎 )及配偶 劉淑惠 ,提出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請說明聲請人保證債務發生原因?何時擔任他人保證人?主債務人之清償情形?如聲請人已為清償,聲請人之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證契約、聲請人或主債務人清償證明文件、債權銀行通知書等)。
九、請提出目前繫屬中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並提出因強制執行每月遭扣薪之數額及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轉帳證明等)
十、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詳加說明債務形成原因、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其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