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79號聲請人甲○○(即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開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6年6月20日起展延至民國96年12月19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發科技公司)之清算人,經貴院以96年度司字第13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清算事務繁瑣,致清算人未能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5年12月20日就任日發科技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6年1月5日日向本院聲請備查等情,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司字第13號卷宗核閱屬實。從而,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96年6月20日起展延6個月至96年12月19日止。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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