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家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補字第45號聲請人 賴佑昌 聲請人 賴虹亦 聲請人 賴襄程 聲請人 賴卓維 聲請人 賴彥鈞 聲請人賴襄程與 蔡沛岑 之胎兒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賴襄程
蔡沛岑上五聲請人共同送達代收人賴佑昌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