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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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7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5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另以110年度台聲字第640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月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張恩賜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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