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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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28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傅慶旺
傅慶泉 傅昆達 傅詠霖 傅仁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傅學維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張恩賜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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