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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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告 胡敏媛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0,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