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3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3192號聲請人 陳詩芹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非訟代理人 許稚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于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請求之金額究為新台幣(下同)1,460,000元?或為500,000元?(聲明事項所載簽發金額為500,000元,與本件本票金額不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