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837號聲請人 洪麗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彩芳 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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