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16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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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吳正男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一)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五九,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一八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六四,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二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毓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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