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1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游豐維 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叁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八,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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