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零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基隆簡易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