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8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蕭茜 芸債務人蕭 仁輝 債務人乃 慧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7,5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蕭茜芸 前就讀霧峰農工時,邀債務人 蕭仁輝 與 乃慧鈴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3236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蕭茜芸自109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475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蕭仁輝與乃慧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乃慧鈴、蕭│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47,572│仁輝、蕭茜│月1日起││9│││元│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乃慧鈴、蕭│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47,572│仁輝、蕭茜│月2日起││內者,按上開利│││元│芸│││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