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9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柏霖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柏霖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6、7行所載「周柏霖即以此方式向 黃瑩珊 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補充為「周柏霖即以此方式向黃瑩珊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7期」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周柏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謀取財物,利用借款人 陳雪惠 需款恐急之際,貸與金錢獲取重利,影響金融秩序之健全發展,然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並斟酌實行之重利次數為1次,重利之金額尚非鉅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條前段、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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