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4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仁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仁豪於民國92年0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元整,其中本案原貸款之借據約定書因不慎遺失,誠祈見諒;故僅提出貸款申請書、本票等為本案借貸關係之依據。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10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