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6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源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調偵續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文源犯強制未遂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文源因至 陳雅萍 所經營之「酒伴歡唱卡拉OK店」消費而與陳雅萍相識,進而對陳雅萍展開追求,惟經陳雅萍拒絕後,林文源仍持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騷擾陳雅萍。陳雅萍不堪其擾,於民國108年2月18日13時40分前某時,撥打電話予林文源之父告知上情,並請其轉告林文源停止騷擾行為,否則將報警處理。林文源知悉陳雅萍撥打電話予其父後,心生憤怒,竟基於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犯意,在其位於高雄市○○區○○巷000○0號住處,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密集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訊息予陳雅萍,意指若陳雅萍不撥打電話向其父解釋,其將公開陳雅萍未婚生子一事,以此將加害於陳雅萍之名譽、財產之惡害告知,脅迫陳雅萍為無義務之事。陳雅萍於高雄市○○區○○○路○○號11之3住處查看附表所示訊息後,即於108年2月18日21時許報警處理,而未撥打電話予林文源之父。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被告林文源於偵訊時的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雅萍於警詢及偵訊時的證述。
㈢LINE對話擷取圖片68張。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4條規定,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但本次修法只是將本罪所定罰金數額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提高30倍,予以明文化,未變更實質內容,對於被告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毋庸比較新舊法,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即現行規定論處。
四、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應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縱有恐嚇行為,亦僅屬犯強制罪之手段,無更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性別平權或性自主權,固為晚近國內積極宣導的觀念,然於充分落實於各個社群生活之前,傳統社會中仍不乏以未婚生子指涉個人私生活輕率、不檢點等意味,此由被告及告訴人均對此甚為在意,甚至被告得以此為脅迫、告訴人因而報警處理等節均可見一斑;從而,被告主觀上係以脅迫告訴人撥打電話行無義務之事為目的,而密集傳送將散布妨害告訴人名譽之訊息為手段,使告訴人心生畏怖進而報警,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強制未遂罪。另被告雖著手強制犯行,惟因告訴人未撥打電話而僅止於未遂階段,所造成之損害有限,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僅因欲脅迫告訴人撥打電話向其父親解釋,即以通訊軟體傳送如附件之附表所示訊息之方式,欲無端使人行無義務義務之事,其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復審之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警詢中自陳之經濟狀況(警卷1頁),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本件之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韶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時間│訊息內容│├──┼───────┼───────────────────┤│1│108年2月18日13│再這樣都不吭聲什麼醜事都抖出來,豁出去│││時40分許│了,妳要來得及刪掉│├──┼───────┼───────────────────┤│2│同日18時29分許│7:30以前打電話跟我阿爸解釋妳會我也會│├──┼───────┼───────────────────┤│3│同日18時30分許│要搞的我沒地方住我也搞的妳沒生意做│├──┼───────┼───────────────────┤│4│同日18時33分許│妳打這電話惹火我了,現在起不工作,專心││││對付妳我一個人而已,要輸贏,來吧│├──┼───────┼───────────────────┤│5│同日18時39分許│我跟阿爸說是另一個朋友亂講話導致我們誤││││會,你用這理由解釋│├──┼───────┼───────────────────┤│6│同日18時52分許│ 老蔭 也問我什麼事,我說誤會,看妳怎麼消││││毒了,快打給我阿爸解釋不要逼我│├──┼───────┼───────────────────┤│7│同日19時8分許│我爸要睡了,你還不打嗎│├──┼───────┼───────────────────┤│8│同日19時23分許│喔不打,出招了│├──┼───────┼───────────────────┤│9│同日19時24分許│輸贏都沒差,但快點,別讓我等太久│├──┼───────┼───────────────────┤│10│同日20時35分許│等那句說出來就不一樣│├──┼───────┼───────────────────┤│11│同日20時39分許│刪掉我還會用假帳號留言│├──┼───────┼───────────────────┤│12│同日20時44分許│我要的是您跟我阿爸解釋,妳做不到,那抱││││歉│├──┼───────┼───────────────────┤│13│同日20時45分許│機會一直留給妳了,說過,要讓我沒辦法住││││家裡也不讓你生意做│├──┼───────┼───────────────────┤│14│同日20時55分許│你在暗我在明,別讓自己的權利受損,切記│├──┼───────┼───────────────────┤│15│同日20時56分許│我也不想這樣傷害妳,是妳……│├──┼───────┼───────────────────┤│16│同日21時2分許│妳知道我都一個人的,甚麼事情對我來說都││││沒差,包括生命│├──┼───────┼───────────────────┤│17│同日21時29分許│等等去留言,上有老媽,下有幼子,別讓闆││││娘為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