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榮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榮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榮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出具106年9月26日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2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方柔尹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11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19日│105年5月19日│106年2月24日│├────┼────────┼────────┼────────┤│偵查(自│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橋頭地檢106年度││訴)機關│毒偵字第4348號│毒偵字第4348號│毒偵字第750號││年度案號││││├─┬──┼────────┼────────┼────────┤│最│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後├──┼────────┼────────┼────────┤││案號│106年度審訴緝字│106年度審訴緝字│106年度審訴字第││事││第3號│第3號│397號││├──┼────────┼────────┼────────┤│實│判決│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1日│106年7月13日││││││││審│日期││││├─┼──┼────────┼────────┼────────┤││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緝字│106年度審訴緝字│106年度審訴字第││││第3號│第3號│397號││判├──┼────────┼────────┼────────┤││判決│106年6月4日│106年6月4日│106年7月13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是│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橋頭地檢106年度│橋頭地檢106年度│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502號│執字第3503號│執字第4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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