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芊亨 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秀娥 被告 郭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金順成公司)邀同被告曾秀娥、郭志雄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金額、利率、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如附表所示),如未按月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下合稱系爭借款)。詎借款人金順成公司於108年10月4日因存款不足退票已遭註記拒絕往來,而就系爭借款自108年11月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共積欠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8,298,027元(000000+560000+321000+749000+330000+770000+270000+630000+120000+280000+749407+000000
0+264000+616000+195000+455000=0000000)及依約應付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故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授信約定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3-4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俾供本院調查或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故已足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借款人被告金順成公司,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曾秀娥、郭志雄人,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粘嫦珠附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利率及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及期間││(新臺幣)│││├──────┼─────────┼───────────────┤│240,000元│自108年11月25日起│自108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3%之│││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2.93│││。│%之20%計付違約金。│├──────┼─────────┼───────────────┤│560,000元│自108年11月25日起│自108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3%之│││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2.93│││。│%之20%計付違約金。│├──────┼─────────┼───────────────┤│321,000元│自108年11月2日起│自10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3%之│││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2.93│││。│%之20%計付違約金。│├──────┼─────────┼───────────────┤│749,000元│自108年11月2日起│自10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3%之│││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2.93│││。│%之20%計付違約金。│├──────┼─────────┼───────────────┤│330,000元│自108年11月29日起│自10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3%之│││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2.93│││。│%之20%計付違約金。│├──────┼─────────┼───────────────┤│770,000元│自108年11月29日起│自10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3%之│││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2.93│││。│%之20%計付違約金。│├──────┼─────────┼───────────────┤│270,000元│自108年11月11日起│自108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3%之│││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2.93│││。│%之20%計付違約金。│├──────┼─────────┼───────────────┤│630,000元│自108年11月11日起│自108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3%之│││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2.93│││。│%之20%計付違約金。│├──────┼─────────┼───────────────┤│120,000元│自108年11月17日起│自108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3%之│││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2.93│││。│%之20%計付違約金。│├──────┼─────────┼───────────────┤│280,000元│自108年11月17日起│自108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3%之│││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2.93│││。│%之20%計付違約金。│├──────┼─────────┼───────────────┤│749,407元│自108年11月22日起│自108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3%之│││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2.93│││。│%之20%計付違約金。│├──────┼─────────┼───────────────┤│1,748,620元│自108年11月22日起│自108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3%之│││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2.93│││。│%之20%計付違約金。│├──────┼─────────┼───────────────┤│264,000元│自108年11月15日起│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3%之│││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2.93│││。│%之20%計付違約金。│├──────┼─────────┼───────────────┤│616,000元│自108年11月15日起│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3%之│││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2.93│││。│%之20%計付違約金。│├──────┼─────────┼───────────────┤│195,000元│自108年11月15日起│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3%之│││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2.93│││。│%之20%計付違約金。│├──────┼─────────┼───────────────┤│455,000元│自108年11月15日起│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3%之│││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2.93│││。│%之20%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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