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翁家閎 (原名 翁育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請注意:如某項目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於創世紀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任職期間(95年1月1日起
至96年12月31日止)每月之薪資證明(含各類津貼、獎金、加班費)。若有法院扣薪,每月扣薪金額之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就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每月清償之金額及清償證明。
㈢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下列相關資料證明。
⒈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僅泛稱
「上班天數不固定導致收入減少」,應具體就「上班天數確有減少」之事實、「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資料。
⒉請提出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如未保存收據,亦應釋
明各期繳款金額),並陳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若毀諾後仍斷斷續續繳納,亦請陳明。
㈣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亦請釋明之:
⒈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
日之數額)⒉請據實說明聲請人,兩年內有無財產變動之情形,例如:
取得或喪失(處分)不動產、汽車、股票、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