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返還保證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107號聲請人乙○○(民國○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319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97年12月22日法扶保證字第09711012號保證書,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509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法扶保證字第09711012號保證書1紙為擔保,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已於本院調解成立,並就損害賠償達成和解,聲請人並撤回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且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上該保證書並計明於調解筆錄中,聲請人業提出假扣押裁定、保證書、調解筆錄、民事撤回執行狀等影本為證,經本院核閱上述證物,並調閱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3199號假扣押執行卷(含97年度裁全字第5099號假扣押裁定卷)以及98年度南簡調字第210號調解卷等卷宗審核屬實。則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鍾佳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