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5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饒佩茹 被告 洪尚谷 即將生企業社
洪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8027元,惟依原告訴之聲明,原告請求被告洪尚谷即將生企業社給付如附表所示本金及所生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7萬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522元,原告僅繳納2萬8027元,尚欠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蔡秋明附表編號本金類別起始日終止日給付基數年息(%)給付金額(計算至小數點後四捨五入)1121,491利息112/8/14113/2/5140/365+36/3663%1,756違約金112/9/15113/2/5108/365+36/3660.3%14421,093,440利息112/8/14113/2/5140/365+36/3663%15,809違約金112/9/15113/2/5108/365+36/3660.3%1,293367,388利息112/8/10113/2/5144/365+36/3663%996違約金112/9/11113/2/5112/365+36/3660.3%824606,468利息112/8/10113/2/5144/365+36/3663%8,968違約金112/9/11113/2/5112/365+36/3660.3%737583,923利息112/8/24113/2/5130/365+36/3663%1,144違約金112/9/25113/2/598/365+36/3660.3%926755,317利息112/8/24113/2/5130/365+36/3663%10,299違約金112/9/25113/2/598/365+36/3660.3%831總計2,728,027總計42,151合計2,77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