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七四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高源益 送達代收人 劉錦樹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資迅人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