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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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簡上字第四七八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