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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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9號聲請人 葉夏芬葉林秋香 之繼承人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73-SD-0000000-0│特別股│1│1000│├──┼─────────────┼────────┼───┼──┼──┤│002│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73-SD-0000000-0│特別股│1│1000│├──┼─────────────┼────────┼───┼──┼──┤│003│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73-SD-0000000-0│特別股│1│1000│├──┼─────────────┼────────┼───┼──┼──┤│004│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73-SD-0000000-0│特別股│1│1000│├──┼─────────────┼────────┼───┼──┼──┤│005│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73-SD-0000000-0│特別股│1│1000│├──┼─────────────┼────────┼───┼──┼──┤│006│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73-SD-0000000-0│特別股│1│1000│├──┼─────────────┼────────┼───┼──┼──┤│007│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73-SD-0000000-0│特別股│1│1000│├──┼─────────────┼────────┼───┼──┼──┤│008│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73-SD-0000000-0│特別股│1│1000│├──┼─────────────┼────────┼───┼──┼──┤│009│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73-SD-0000000-0│特別股│1│1000│├──┼─────────────┼────────┼───┼──┼──┤│01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73-SD-0000000-0│特別股│1│1000│├──┼─────────────┼────────┼───┼──┼──┤│011│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12│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13│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14│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15│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16│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普通股│1│500│├──┼─────────────┼────────┼───┼──┼──┤│017│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普通股│1│875│├──┼─────────────┼────────┼───┼──┼──┤│018│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普通股│1│143│├──┼─────────────┼────────┼───┼──┼──┤│019│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普通股│1│725│├──┼─────────────┼────────┼───┼──┼──┤│02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普通股│1│286│├──┼─────────────┼────────┼───┼──┼──┤│021│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普通股│1│525│├──┼─────────────┼────────┼───┼──┼──┤│022│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普通股│1│361│├──┼─────────────┼────────┼───┼──┼──┤│023│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普通股│1│368│├──┼─────────────┼────────┼───┼──┼──┤│024│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普通股│1│375│└──┴─────────────┴────────┴───┴──┴──┘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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