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謝佩璇被告莊繼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佩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謝佩璇因被告莊繼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刑字第00000000號),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3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2月
3日新北檢 榮己 (104執18294號)字通知、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通知書之送達證書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3份(以上均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婉萍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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