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七四號
聲請人 張金郎 即金翔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韓曉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八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 官卓清和 附表:
┌──────────────────────────────────────────────────────┐│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七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謝清麒 即東山醫療器│華南商業銀行壢昌分│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貳萬陸仟玖佰玖拾│NC六八七三三0││││材行│行││ 陸元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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