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丙○○原告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本院新竹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一九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向第一審法院提出,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曾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證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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