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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