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9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相 對人即債務人 陳政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98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