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吳志恆 訴訟代理人 潘真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普通股│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