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61號原告 張樂楷 兼法定代理人 黃憶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被告 黃偉哲
蕭宏樹 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續一字第9號全案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認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涉有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而提出刑事告訴,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查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是否涉及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