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2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凌勝康 相對人即債務人恆傑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恒倫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倩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玖拾玖萬叁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