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2,8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在此合先敘明。
㈡查債務人張家榮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
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債權金額306973元,所佔比例89.5%)、現金卡(債權金額35871元,所佔比例10.5%)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101年9月23日及100年1月17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視未到期部分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㈢信貸債權
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16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6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2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101年9月23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現金卡債權
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16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34830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1條第3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1條第8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詎料前開欠款債務人僅繳款至民國100年1月17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債權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1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緣債權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債權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且『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
二:相關契據。證三: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家榮│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9.99%│││298068││月24日起│││││元│││││├──┼───┼─────┼──────┼──────┼───────┤│002│新臺幣│張家榮│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34830││月1日起│││││元│├──────┼──────┼───────┤││││自民國100年1│至104年8月31│年息15%│││││月18日起│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家榮│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98068││0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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