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李錠坤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 律師被告 林信宏
蘇志峯 許○驊許○驊之父許○驊之母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陳盈如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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