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60號聲請人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如萱 代理人 陳慧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3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2年7月25日│225元│JD0000000│││公司唐如萱│南京東路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