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01號聲請人 程琪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洪純莉法官吳佳霖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全球人壽保險股│彰化商業銀行總│102年9月27日│100,000元│ER0000000││││份有限公司│部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