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17號聲請人 高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普通股│1│6│├──┼────────────┼────────┼───┼──┼──┤│000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普通股│1│1│├──┼────────────┼────────┼───┼──┼──┤│000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普通股│1│1│├──┼────────────┼────────┼───┼──┼──┤│000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普通股│1│735│├──┼────────────┼────────┼───┼──┼──┤│0005│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普通股│1│74│├──┼────────────┼────────┼───┼──┼──┤│0006│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普通股│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