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六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經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僅將上限二十年修正為三十年,新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對行為人並無較為有利可言。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竊盜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4月2日│95年1月間某日至│95年2月5日││││95年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毒│臺中地檢95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2024號│偵字第1595號│偵字第1595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事實審││474號│1308號│1308號││├────┼────────┼────────┼────────┤││判決│95.09.13│95.10.05│95.10.05│││日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判決││474號│1308號│1308號││├────┼────────┼────────┼────────┤││判決│95.11.23│95.11.13│95.11.13│││確定日期││││├───┴────┼────────┼────────┼────────┤│備註│苗栗地檢95年度│臺中地檢95年度執│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2598號│字第11126號│執字第11126號│└────────┴────────┴────────┴────────┘┌────────┬────────┬────────┬────────┐│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7月中旬至│95年9月12日││││95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臺中地檢9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383號│偵字第438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748號│3748號│││├────┼────────┼────────┼────────┤││判決│95.12.28│95.12.28││││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判決││3748號│3748號│││├────┼────────┼────────┼────────┤││判決│96.01.29│96.01.29││││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字第1858號│執字第18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