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0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余黃桃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陸萬元以下者以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之金額在新臺幣陸萬零壹元以上新臺幣拾萬元以下者,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之金額在新臺幣拾萬零壹元以上者,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