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26號原告 尤孟正 被告權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寵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中請求給付資遣費等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79,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另請求公開道歉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82元(計算式:12,682元+3,000元=15,68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2,682元,應再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