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戴李和妹 代理人 戴宏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宏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請求之適格限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至以其他作為為標的之請求,則不成為支付命令之對象。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戴宏金張淑玲 連帶給付聲請人所有新竹縣○○鎮○鄉段○○○○○○○○○○○○○○○○○○號之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是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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